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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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条,针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罪名和刑事责任。这一法条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该法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情形,主要包括: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方法,使公共区域或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危险情况;非法拆解、制造、储存、运输危险物质,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在公共场所放置爆炸物,危害公众安全;故意破坏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影响公共服务等。这些行为的实施都会对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这些行为的刑事责任,依法可以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刑罚。这不仅可以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其他人不敢轻易触犯法律底线。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公共安全一直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的规定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能够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严厉打击,保障正义的实现。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仅靠法律的制定和打击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重要的是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断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公共安全素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法条的制定和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也要认识到,防范和打击这一罪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众志成城,才能共同为建设和谐、平安的社会作出贡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

其他危险方法就是防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都是有同质性、危害性的。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法律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威胁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侵害结果。这类行为的特点,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实施行为,或者破坏公用工具或设施,或者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针对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犯罪,或者违反安全规则造成重大事故。不管是何种行为,都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本章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结果(但有些犯罪要求发生危险结果,有些犯罪要求发生替代的侵害结果);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

(二)责任形式件

责任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肯定说主张,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因为刑法所规定的具体公共危险犯,以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为构成要件要素,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要素必须有认识,否则便是一种结果责任。否定说认为,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因为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就可能否认结果加重犯,而且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具体的公共危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会扰乱社会的秩序,也会让公民的安全受到威胁,只要实施危险的方法以危害公共的安全,不管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都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情形大小来进行判决,如果是属于过失犯了此罪的同样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后果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法律主观:我国《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实践中,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在繁华地段故意驾车任意冲撞;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行为人醉 酒后驾车 ,在发生第一次肇事后果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等。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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